光绪二年六月日给。

丁抚宪禁碑

在外北门东壁。高三尺五寸,宽四尺。正书三十三行,行三十字。其辞云:

运同衔、署台湾府凤山县正堂孙,遵照抄奉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福建提督军务兼理粮饷丁,为严禁自尽图赖,以重民命事。照得自尽人命,律无抵法。而小民愚蠢,动辄轻生。其亲属听人挑唆,无不砌词混控,牵涉多人,意在求财,兼图泄忿。本部院莅闽以来,查核各属佥案,此等居多。而地方官不详加勘审,任凭尸亲罗织多人,辄即差拘到案。乡曲小康之户,一经蔓引枝牵,若不荡产倾家,则必致瘐毙囹圄而后已。公祖耶,父台耶,祖父之待子孙固如是耶?除严饬各府厅州县,如此后有将自尽命案滥行差拘良民,以致无辜受累者,立即分别严参外,合行剀切晓谕。为此示谕仰所属军民人等知悉。尔等须知人命至重,既死不可复生。公论难诬,千虚难逃一实。况父子、夫妇、兄弟皆人道之大经,乃死而因以为利,是虽腼然人面,实则禽兽不如。本部院现经严加通饬,凡自尽命案,均限一月审结。倘有耸令自尽诬告图赖等情,即严究主使棍徒,一并从重治罪。则尔等纵或自拚一死,总不能贻害他人。其亲属虽欲逞刁,一经审出实情,不过自取罪戾,亦无人肯与贿和。是不但死者枉送性命,不值一钱,则生者因此又犯刑章,更属无益有损。本欲害人,适以自害,徒为雠人所快,复何利之可图?何忿之能泄乎?试为反复筹思,与其枉死无偿,听他人之入室,曷若余生自爱,冀饱暖于将来。且本部院业经严禁书差需索,尔等如有身受重冤,尽可沥情控诉,并不须花费分毫。又何必自投绝路?至以性命博锱铢哉!嗣后务各自爱其身,毋得逞忿轻生,希图诈害。该亲属亦不得听唆诬告,枉费诪张。兹将律例罪名,逐条开列于后。

一、子孙将祖父母、父母尸身图赖人者,杖一百,流三年。期亲尊长,杖八十,徒二年(妻将夫尸图赖人者罪同)。功缌,递减一等。告官者以诬告反坐(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因而诈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抢去财物者,准抢夺论。

一、词状止许实告实证,若陆续投词,牵连妇女及原状内无名之人,一概不准,仍从重治罪。

一、赴各衙门告言人罪,一经批准,即令原告投审。若无故两月不到案,即将被告证佐俱行释放。所告之事,不与审理,专拏原告,治以诬告之罪。

一、控告人命,如有诬告情弊,照律治罪,不得听其拦息,或有误听人言,情急妄告,于未经验尸之先,尽吐实情,自愿认罪,递词求息者,果无贿和等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如有主唆,仍将教唆之人,照律治罪。

以上皆系律例明文,何等严切。本部院当经饬属将此示泐石城门,尔等安分良民,如有实被自尽命案牵连者,准即摹搨石示,赴地方官呈诉,以免拖累。各宜凛遵,切切!特示。

凤山县采访册 · 第 31 / 4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