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十四年八月日。

(一九)

钦加同知衔、署理宜兰县正堂沈,为遵札出示晓谕事。本年四月初四日,奉台藩宪沈札开,据台北府详称:案奉云云(全叙)等。内奉此,查隆恩官庄租一项,向每甲租额年纳八石,内分三项;二石为庄租,二石为垦首租,四石为番租。兹遵奉宪章,亦仿四成之二,将营租、垦首租、番租内,按作十成,各减四成,贴予小租户照则完纳钱粮,六成谷完纳营租、垦首租、番租。无论盈减,务须遵照定章完纳,该佃户皆不得有所借口,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阖邑绅耆士庶军民各庄佃垦首人等一体知悉。自示以后,各宜遵照办理,毋违,特示。

一、出示。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724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