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十年八月初四日给。

右垦照给垦户林寿记收执准此。

(五)

福建台湾北路右营委派管理竹堑息庄租务守府郑,为给予垦照事。照得据本庄佃户陈六禀称,自备工银九十元,开垦油车港南处水田一所,东至陈家为界,西至冢为界,南至车路为界,北至陈家为界;原带大埤圳水通流灌溉。兹蒙仁宪会同厅主陈,派拨书差清丈二分,按照下田纳租,每年每甲应纳大租四石,计二分,每年应纳大租八斗,理合禀请给垦等情,合行给垦。为此,垦给该佃遵照,永远承耕,毋得怠惰偷安,致欠课租,凛之,毋违,须垦。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714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