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二十四年(戊戍岁)七月日。

保认中人陈肇初

代笔陈清河

立出贌建店地字人黄明记

(七二)

立起店屋地基契字人许连枝,有承祖父上二大房遗下留存公地,址在竹北二堡许厝港庄坡仔面。其公地欲起造店屋,先尽问房亲人等俱不欲起造,外引就与陈财宝、施缎合伙前来,自备工本、木料,起盖店屋后落正厝一座,直透前落三间,阔五丈一尺。即日面言,每年定冬至应纳二大房地基主银二员四角正;其公地交付宝等起造成店。保此地系连枝承祖父二大房留存公地,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等情;如有此情,连枝一力抵挡。此系两愿,连及子孙与房亲人永不敢翻异。恐口无凭,笔乃有据,立起店屋地基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其北畔圹地付宝等栽种风围,枝不得异言,批照。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648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