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四十五年十一月□日给。

(五)

立批招字人棉、起兄弟二人,祖父遗下余埔一块,店地一所。四张犁店坐东向西,四至分明。今因自己未曾架造,情愿招得族间兄弟何送、何裕兄弟出首承领,当日面言实领过店地基银二大元正。其地基自招之后,任从宗兄弟送、裕,不得异言生端等情。倘有叔侄兄弟生端阻挡,系棉、起兄弟一力抵挡,不干送、裕兄弟之事。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批招字一纸执照。

即日批明:每年供纳地租银一中员正,约限至十月终完纳,立批是实。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589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