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六年七月十九日给。

发贴岸里社晓谕。

第五章地基租

第一节给地基字

第二节典卖字

第三节其它契字

第一节给地基字

(一)

立给批人业主林俊英,缘佃人许周树官承垦管内草地一所,该处无可盖造房屋居住,就管内土名桃仔脚现有未垦余埔一小段,东至大溪,西至沟,南、北俱至沟;四至明白为界;即将该处踏付佃人许周树官前去栽植竹围,起盖屋宇居住,永远为业。除给草地垦批外,合另给批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批底银二两,再照。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586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