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十七年八月三十日给。

(一九)

台湾北路理番驻镇鹿港海防总捕分府、加五级记录十次陈,为遵旨覆勘事。照得通台配给弁丁养赡屯埔,经奉制宪奏准,清厘原配弁丁养赡屯埔,查明有无水冲浮复新垦田园甲数,以盈补绌,按作业户上、中、下则征租之例,备向受地弁丁交纳,毋得克扣丝毫遵经丈明造报在案。所有现丈田园,合给单付照。为此,单给三重埔庄佃户汪消执凭,务须遵照后开新增田园,全归屯养赡,照勘定等则任纳,收成之期,归受地弁丁征收,取具执凭,不得短少。如有强暴混争田业者,许即执单首禀,以凭究惩,毋忽,须单。

计开:

佃户汪消现丈下则园一甲零五厘九毫,计征养赡租二石一斗一升八合,归受地弁丁自行征收,毋违。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576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