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十三年十月日。

在场土官□□□

依口代笔刘清悧

立招开荒合约字潘学凤

(八)

立给永耕字人南投社番潘莱,有承管应份虎仔坑树仔脚水田一埒,配水份灌溉,东至沟为界,西至陈惟仲田为界,南至潘猫六田为界,北至潘行田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番亲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陈建官兄弟身边给出佛银一百四十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付与银主前去掌管耕作,逐年配纳大租粟二斗正。其田限耕十年为满,听莱备齐契面银,赎回原字,银主不得刁难;如是无银,依旧付银主再耕,不敢阻挡生端。保此田系莱承管物业,与别番亲无干,亦无重张典欠他人财物,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莱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永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永耕字内银一百四十大员正完足,再照。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553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