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三年二月日。

为中人何障隆

代笔人林春魁

知见人林董氏

扶愿

同立杜卖尽根契字人林官即

新杰

(一九)

立永耕田契字日北社番乌纳猫朥干等,有承祖父遗下水田一段,坐落土名日北社面前溪埔,东至系米干朥尉田为界,西至答礼九骨田为界,南至茅摆勺田为界,北至沟为界;东西四至界址明白。其圳水通流灌溉,年配私租粟一斗正。今因乏银费用,先问番亲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汉人林清元官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议定时值价银二十五大元正。银、契即日同中两相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起耕招佃,掌管收租,永为己业,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言贴,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侄承祖父物业,与他番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弊端,蚋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永耕田契字一纸,付执永远照。

即日同中实收过永耕田契面银二十五大元正足,再照。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527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