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庆二十五年(庚辰)十月日。

代笔李明

在场中人罗观妹

知见男文面

立退永远开垦工本田字人王塔

(一七)

署福建台湾府彰化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杜,为给发印照管业事。案照锺提具告被盗劫抢银物契字等情,计粘缴地亩界址契价清册一本,内开乾隆五十四年,凭中锺带用银三十元,承买过锺岳园坵,坐落布屿禀保新庄东势,东至崩崁为界,西至锺广田为界,南至锺岸园为界,北至圳沟为界;年纳业主番租榖二斗。据此,合给印照管业。为此,照给失契业主锺提收执,务须遵照界址,掌管纳赋;嗣后如有执原失契字混争者,许即扭解赴县,以凭严究。该业主亦不得藉执印照冒混干咎,凛之,此照。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525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