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十六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林启中

为中人施福智

在场人宗亲吴永

知见人母萧氏

同立杜卖尽根草地大租契字吴振成

(三六)

立杜卖尽根捒社租社课租契字人赖锦田,有承祖父遗下吴洋水舍逐年应纳捒社番六成大租满斗榖五户,计共四十石;张国泰社课租六成满斗榖五石五斗五升,饷银四钱八分六亳五厘。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业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吴泮水舍出首承买,同中议定时值杜卖尽根捒社租社课租价银一百五十七员七兑正。即日银、字两相交收足讫;其捒社租社课租随即对佃交付买主掌管,永为己业。一卖终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滋事。保此社租系田承祖父应份之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田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二比仁义交关,各无迫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卖尽根社租契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见亲收过杜卖尽根社租契字内七兑银一百五十四员足,照,行。

批明:上手字以及阄书额征带在林统领借字内,不能登带,批照,行。

林清吉代四桂、王枫二户,每冬六成一二。九六石。林启茂代林太平户,每冬六成三。一八石。赖蟾代张万力户,每冬六成三。三二四石。林恶代林荣裕户,每冬六成五。四斗。张国社课租五。五五石,饷银四八一。五二五一元。林开连户每冬六成二。九石。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506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