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十七年十月日给。

实贴晓谕

第六节其它契字

(一)

同立阄分字人郭振岳、姜胜本,缘于雍正十三年,向老密氏等合给大溪墘槺榔林荒埔一处,东至高山顶,西至海涯,南至大溪,北至大堀溪;四址明白协同招佃垦辟,陆续成田报升在案。因乏溪流灌荫,乃是旱田,不堪奉文丈甲,依年冬丰歉一九五抽的,业主得一五,佃人得八五,收租供课无异。祗以佃户日多,事务日繁,合理之难免维艰,曷若分收之较为方便。爰是鸠集佃户酌议,随其美恶,品搭匀称,踏明界址,课业对半均分,立阄拈定,至公无私,焚香告神,拈著者永为己业,分户手管,禀蒙厅宪王立碑定界址。胜本拈着东畔,振岳拈着西畔,自今以后,各管各业,各完己课,世世子孙永不得侵占翻异滋端。此系仁义各伙,各凭公道,两无迫勒,但恐日久口说难凭,合立阄分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批明(略)。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219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