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庆八年五月日。

(堂兄)希周

公见人(家长)火

(房兄)文宗

代笔人林元祥

希珍

希德

同立阄分字兄弟同胞侄六坤

希贤

希孟

(二九)

立典契字人下水仔庄陈周,有自己应份阄分份下水田一段,址在旱溪底。大小三坵,东至园崁,西至添生田,南至添生田,北至番叔田;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别创,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本宗陈玉麟出首承典,当日三面议定时值价银一百五十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付银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年纳大租榖一石,又水租四斗。其田限自甲子年起,至甲戌年终,听周备足典契字内银一足送还,取回原契字;如银未备,任从银主耕作,不得刁难。保此田系周应份阄分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并无拖欠大租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周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典契字一纸,阄书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典字内银一百五十大员正完足,再照,行。

其上手契连在别段,难以开折,再照。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174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