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十三年十二月日。

代书中见人林怀弼

立卖田契人林筵任

一段田四坵,东至陈向田,西至林研田,南至叶斗田,北至沟;四至明白。

一段田二坵,东至叶斗田,西至卓阙园头,南至杨贤田,北至车路;四至明白。

一段田一坵,东至中厝,西至陈向厝,南至王凤田,北至陈坦田;四至明白,再照。

(七)

立卖田契人林文研,先年有自垦过杨业主水里新盛庄有水田一段,原丈五甲九分九厘,年载大租粟四十七石九斗二升,东至江叔田头,西至贤叔田头,北至沟,南至斗叔田头;四至明白为界。兹无拖欠头家租粟。今因欠银费用,托中送就与杨宅智叔出头承买,三面言议时值银六十九两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田即付银主起耕掌管,永为己业,不敢阻挡,日后叔兄弟侄不得言贴言赎。保此田系是自垦,并无来历不明,又无重张典挂他人;如有不明,卖主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卖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内银完足,再照。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157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