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庆七年七月日。

郑正

在场公亲

刘文度

代笔人刘捷会

立招耕字人廖宁

(四)

立贌耕字人东螺东堡五百步庄萧置业,有明买水田一段,址在梅州庄北势洋,自己并无工雇出首耕作,今将此田向本堡贌良吉庄佃人萧勤劳备出牛工、种子,出首耕作。

自道光十一年起,至十四年止,二比言约全年小租粟二十石,分作早、晚二季付田主收租纳课;若耕作期限已满,不拘年,听田主或换耕,抑或自耕,其佃人不得刁难。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贌耕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道光十一年元月日。

代笔人萧光明

立贌耕字人萧置业

(五)

立出贌耕字人族侄款,承父阄分应份有水田一甲五分,坐址在龙目井庄洋,土名犁头尖,东至大路界,西至犁头尖界,南至自耕田界,北至沟界;四至界址明白。带泉水圳水灌溉通流,年配纳王业主大租粟十二石满正,又小租榖六十三石(九三斗)正,并车工水银。今因欲银使用,愿将此田出贌,并逐年小租在内,先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问到族叔飘出首承受贌耕,三面议定照时值价银二百七十大员正。其银即日凭中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付贌耕人前去自作,收租纳课。此田系款自己份下产业,与叔侄兄弟人等无干,亦无典挂他人财物及上手交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出贌人自当理明,不干承贌银主之事。其田限五年:甲午年春起,至戌申冬止。到限之日,备足银员,同中送还,赎回出贌字,两无生端反悔;若足无银清还,照旧耕作,亦不得言长语短。此乃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口恐无凭,立出贌耕字一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贌耕字内银二百七十大员正完足,再照。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129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