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十三年三月日给。

代书人黄大成

在场知见经丈人陈阳载

(八九)

立批给山场水田垦契字人垦户黄安邦,有遵宪开辟海山堡永福庄,贯在土地公坑,土名高桥埯,东至仑脊分水,直透仑尾到沟漕为界,西至石仑,直透小坑为界,南至大坑为界,北至顶湖大仑脊与曾家毗连分水流落为界。内抽出厝地一所,付林建屋居住。四至界址面踏分明。自带本坑泉水通流灌溉,历年应纳地租银一员正。今田因佃人傅祖荫托中引向公馆批给此处山场水田,当日同中三面议定,垦底佛面银四十九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随即同中踏明四至界址,内一切交付傅祖荫前去掌管,任从开田耕作,栽种茶欉以及杂果等件,永为己业。界内栽茶落地三年,每千欉每年应纳山地租银六角正,订于春夏向公馆交纳清楚,割单执凭,至期毋许藉端拖欠分毫。俟后日成田之时,酌纳大租依众佃规例。此系二比两悦,各无异言。今欲有凭,立批给山场水田垦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垦契字内佛面银四十九大员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人杰由于地灵,界内如有煤炭,不准开掘,以伤龙脉;如敢故违,定即传众公诛,再照。

一、批明:界内每千茶欉带山地租银六角,系是大租隘粮一角,地租五角,计共六角,照。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106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