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庆六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邱国贤

立招耕字人业主萧志振

(五一)

立给批地字人业主洪丕玉,有承祖遗下埔地一所,在埤头庄埤脚。其地东至大沟,西至洪家水堀,南至蔺家,北至营盘,四至明白为界。今有佃人谢及由向本业主给批前去,日后听其盖厝耕田,以为己业,本业主及房亲人等不得阻挡。其地若有耕田开成之日,明约三年开荒,历年听本业主照丈配纳课租,各房亲人等不得阻挡。此地系本业主承祖掌管物业,与他人无干,理合立给批字一纸,付佃收执为照。

批明:其地若有耕田,三年后照约纳租,不得多端。托丈过每年约纳大租榖二斗正。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74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