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事□□□
(二五)
本宅有埔地一所,座落曾公埤下大车路上,兹佃人曾大举前去自备工本,开筑埤圳垦耕,犁分一张,递年收成粟石、蕃薯以及杂子,照一九五抽的。租税风净,一半运至本家仓口入仓交收,一半运至竹城内完纳公项,将来开成水田,按照每年纳租八石。
如是别创退佃下手,必同下手之人认佃诚实,不得妄退匪人,致生事端,自行出庄。今欲有凭,给垦批一纸为照。
再批明:此红瓦厝埔顶么埤下之业,经请业主吴象踏明界地,东至消沟车路为界,西至岗尾崁眉为界,南至崁眉车路为界,北至崁眉直透为界,交付曾永记前去掌管无异,为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