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十七年二月日给。

(一五)

立给垦字人业主杨管下武西堡,坐落土名罗厝庄前有荒湳地一片,兹因不成片段,诚恐久荒累课,兹招到佃人黄定前来给垦开荒。业主经丈田七分,年带纳大租粟五石六斗正,其荒湳地随即踏明界址,东至自己及邱家二人田为界,西至湳岸为界,南至邱家田尾荒埔为界,北至自己出水沟为界,四至界址分明,交付黄定前去掌管耕作,收成花利,永为己业,业主亦不得另给他人。其大租每年交纳,给出完单,不敢短缺;如有短欠,任从业主起耕招佃,抵还国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垦字一纸,付执永远存照。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40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