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四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给。

发淡水社大佳腊地方张挂

(四)

台湾府彰化县正堂谈,为叩乞天恩准给照以便填筑、以裕塭税事。据?雾庄民陈拱具禀前事,词称:缘上鹿港有小港叉二条,东至山,西至海墘,南至鹿仔港大车路,北至草港,四至并无与民番妨碍,拱欲募雇工力,填筑鱼塭,递年愿征塭税银九钱,诚恐附近棍豪藉端阻挠,但未有照不敢填筑,合情叩乞恩准报饷给示,俾得前往填筑,输纳塭税,生民有赖,沾恩靡涯等情到县。据此,除查明注册给示外,合就给照。为此,照给陈拱即便前往上鹿仔港,务照在于所请四至界内填筑鱼塭,输纳课饷,勿得侵越界限,致滋事端,毋违,须照。

右照给塭户陈拱准此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3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