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二十七年十月十三日给

府行,照限一年,满日撒换,着澳甲查催;如有逾限不换,即将该船户押候。

第六卖船字

立卖船尽契字人,安平海头社百八十一番户庄谦成,目前有置小帆船一只,船名金益兴,今因损坏无资重修,托中引就,将船并船中器椇卖过安平海头社郭维新、陈尚出首承买,三面言议船价七三银一百八十六大圆,再修理添补并船中器椇工料银计四百十六大圆;合价银六百大圆。其银即日收讫,将船并器椇交付银主前去掌管,不敢刁难。保此船系是庄谦成自置之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亦目前所往各港,亦无拖欠账项;如有不明等情,谦成出首抵当,不干银主之事。自此船卖尽,不敢言赎言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船尽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七三银六百大圆正。再照。

台湾私法商事编 · 第 94 / 114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