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年九月,免福建本年未完钱粮并二十六年上半年、二十七年下半年钱粮。
四十九年十月,免福建四十八年以前积逋,仍免五十年全年钱粮。
雍正五年,郡城米价腾贵,有司发仓平粜。奉旨截漕赈济,民赖以苏。
雍正六年,晋江、南安、同安秋旱,十一月,钦奉恩诏闽省州县有数处微欠雨泽,将康熙五十五年起,至雍正四年止,带徵民欠地丁银三十三万八千三百余两,概予蠲免。
乾隆三年二月,奉部咨内阁抄出,奉上谕,闽省丁银匀入地亩已经多年,但剔出所匀丁银,未经裁免,仍属民累,著将应纳丁银悉行免徵,永著为例。八年,奉恩旨允闽浙督臣请将浙江尾帮漕米截留十万石,运赴闽省,以备缓急。
十一年,恩诏通免闽省钱粮。
十三年,晋江、南安、惠安、同安四县晚禾被旱被潮,奉上谕蠲免钱粮,并发项赈济。
十四年,恩旨轸念民艰,于蠲免之外,借给口粮。
十七年七月,泉属偶被风水大灾,奉上谕赈给口粮,并发库项散给修理房屋。十月,复奉恩旨加赈口粮一月。
十八年,因前风水偏灾,将蠲剩钱粮,奉上谕缓分三年带徵。
三十五年,奉恩旨蠲免额徵地丁钱粮。
四十二年,奉恩旨蠲免额徵地丁钱粮。
五十五年,奉恩旨蠲免额徵地丁钱粮。
六十年,大饥,至嘉庆元年止,时漳亦饥,米价每升百文,奉恩旨允闽浙督臣奏拨浙江、江西及本省运米二十万七千六百五十九石二斗零,平粜赈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