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咸丰十年(一八六一)十一月二十八日(壬子),总理各国事务恭亲王等奏:

查上年英、法条约所载新添通商口岸,在南则有台湾、淡水、潮州、琼州、江宁及长江三口,在北则有天津、牛庄、登州;内除江宁一口条约内载明俟匪徒剿灭后方准通商外,其余议定通商各口皆准一律克日通商。乃一载以来,天津、牛庄、登州已据三口通商大臣崇厚咨报开关,其南省新添各口惟潮州已据两广督臣奏报征税。至汉口、九江虽已通商,而进出税钞均系上海征收;实在上海关共代收九江税若干,代收汉口税若干以及镇江一口有无征收税钞?曾否派员稽查洋商往来船只?未据薛焕奏报。其余如台湾、淡水、琼州现在曾否开埠?未据各该督、抚、将军分别奏咨;而薛焕身为钦差大臣,有统辖江、浙、粤、闽、内江各口之责,亦总未随时奏报。现在台湾、淡水、琼州有无洋船在彼起卸货物,殊难悬揣;相应请旨饬下江苏巡抚薛焕查照臣等所指各节迅速查明,据实覆奏。

御批:『依议』。

--见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三。

筹办夷务始末选辑 · 第 26 / 4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