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四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上谕内阁曰朕明春巡幸江浙扈从人等需用船只俱照毎船水手按名给与雇值苐念该船户等在途驾驶往还未免守需时若照常价毎水手一名日给银五分未能充裕着加恩将所有扈从船只按照水手毎名增给银一分该督抚等即于恩赏银内动支并责成司船之员稽查妥办毋任胥役人等从中侵蚀俾得均霑实恵

钦定南巡盛典 · 第 345 / 50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