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六十年,本县赈济饥民。

养济

养济院:在邑治东门外八卦山下,共房屋□间。乾隆元年,邑令秦士望建,收养麻疯残疾之人。

留养局:在养济院之左。乾隆二十九年,邑令胡邦翰捐俸倡建,房屋四十三间。收养孤贫一百名。年征收租银一千二百八十四元。

留养局碑记(附)

邑养济院,例收麻疯残疾,孤老不与。余维无告为皇仁所必矜,因审案查出公地与院基毗连,支俸买之。清出官税,捐置田租,建房四十三间,名曰:「留养局」,岁可活百余人。交替之暇,条议具上列宪。惠养有加,则以俟后之君子。局地东至杨老园,西至陈志和竹围,南至养济院,北至街,计地一十二亩五分零四丝。府宪蒋,捐银三百元。知县胡,捐银三百一十六元。县丞张克明、巡检程镗、杜瀚、典史夏宗本,各捐银二十元。举人张源仁、州同杨志申、贡生施国义、监生张凤华,各捐银七十四元。监生周士显,捐银一百三十元。监生吴朝捷,捐银一百元。民人陈起、张训、张子开、陈佛佑、黄突、陈提等,共捐银三百元。民人赖妙、赖香、陈高等,共捐银三百元。民人苏四,捐银一百元。民人王生楚等一百八人,每年捐认田租银五百六十五元,又银三钱五分。民人庄群等一十七人,每年捐认田租银四十五元。民人汪阳、罗三江,每年捐认田租银四元,又银七钱八分。民人方义,每年捐认田租银三元,又银八分。另买下茄荖庄田五十甲零,年收租银四百八十元,又银五钱四分零。又买上茄荖庄田五甲六分,年收租银三十八元,又银三钱二分。又年收店地等税一百四十六元,又银六钱五分。以上岁捐收银一千二百八十四元。知县胡,另建房一座二间,额租银一十二元,归孤贫首,取为大士香灯。

彰化县志 · 第 18 / 2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