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笔陈敬元
公立合约字日新号(林升高)、汪安舒、林仕育、王秉曦、林升允
第一三分管合约字
同立分管合约人林万福记陈士寻、陈士老等。善创尤加善守,有合亦必有分,但恐后来人心不古,贤愚不一,缘三人合伙买王赞良官山场、水田、厝地、茅屋、树木等项,贯在芝兰堡十四份庄,先日其业价银两诸费,我三人均开明白。兹我三人商议,欲其分管,爰是邀请公人到地,将所置物业作三份均分,秉公配踏得宜,拈阄立约为凭。自分之后,收租纳课,各业各管,至子孙无异而再谋,是所深幸也。同立分管合约字一样三纸,三人各执一纸,永远存照。
今将山场、水田、厝地三份界址开列于左:
一、批明:第一阄林万福记应拈得厝地份东畔第一段,带菜园、竹木、茅屋,东北连自己田,西至陈老厝地毗连立石中为界,南连自己山(以下略)。
一、批明:第二阄陈寻记应拈得厝地、茅屋,带竹木,连厝后山一小段,东至埕外水沟为界,西至林家仑顶分水为界,南至井岸透仑顶大石为界,北至林家竹围外墙埒透山顶分水为界(以下略)。
一、批明:第三阄陈老记拈得厝地中段,带竹木、茅屋,东至林万福记厝地毗连立石中为界,西至陈寻埕外厝地分水沟为界,南至林家山崁顶为界,北至林家私田为界(以下略)。
再批明:私埤二口,各带圳路通流,其山路、牛路亦通行,照,行。
再批明:带纳业王大租粟一石四斗正,每人配纳四斗六升六合正,照,行。
再批明:林万福记拈得一阄,承买印契一纸,王家上手司单一纸,照,行。
再批明:陈寻记拈得二阄,上手王家印契一纸,杨家上手司单一纸,照,行。
再批明:陈老记拈得三阄,上手杨家印契一纸,买主赞良司单一纸,照,行。
再批明:其契券日后若有要用之日,三人各自取出公看不得刁难,照,行。
又批明:林万福记先有私买王瑞琳兄弟等份内私埤二口,在此份内田连。又林家自己山脚,日后或填埤或作田,系林家私下之物,与陈家无涉,声明,照,行。
又批明:此三份山场,公议各不得栽种茶欉,声明,照,行。
又批明:共三阄编出「礼、智、信」三字号:一阄「礼」字,二阄「智」字,三阄「信」字,照,行。
再批明:光绪十四年,清丈五份五厘二毫四丝四忽八微,作三份分摊,每份得一分八厘四毫一丝四忽九微正,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