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七年闰四月日。

同立约字人郡城良记号、月港寿记号、月港仁记号

秉笔人叶春塘

第七卖尽根契字

立卖尽根契人麻豆堡麻豆庄草店尾角林慎卿,弟林贶、林竹等,有承父明买过翁家鱼塭八股八分,合为一口,年带黄明哲饷银六两五钱正。址在龙蛟潭堡新店西畔,土名双搓塭,东至海埔、即白鲈塭,西至中港仔并南势塭,南至合塭春,并盐埕仔,北至破塭仔,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置,慎卿等愿将自己阄分寮、陡门、家器、杂物等件应得一半,即四股四分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与盐水港堡伽篮庙街叶连成内叶盏记,同麻豆堡灰磘港庄吴着同出首承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六八佛银一千四百五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全塭应分一半之额,随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蓄养鱼虾,永为己业,不敢阻挡。自此一卖终休,日后子孙不得言为找赎贴洗契尾等弊。保此鱼塭系是慎卿等自己阄分应得之额,与别房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情弊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慎卿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卖尽根贌契字一纸,付执永远存照。其上手契系是进弟收存,不得缴连,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卖尽根契面银一千四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1093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