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庆十八年月日。

知见人张仔有

为中人张仔谟

代书人谢日新

同立典契字人张抱、张化

第五七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人凤山里后厝庄长、二、三房张铁、张■〈口留〉、张添等,有承祖父张品、张安老遗下公业应得份田一段,受种一甲三分,坐落土名在凤山里后座厝社面前洋,大小租连共七坵,并带水泉堀一口,树木在内,灌溉此田,年纳施府租粟九石六斗二升。其田东至沟,西至林宅田,南至吕宅田,北至大路,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业胎借,先问房亲人等无力可借,托中引就向与本城内埔厅口郭立成出首承借六八银一百二十大元正。其银随即同中交讫;其田立即对佃交付银主收租抵利。全年议纳利息粟二十四石正,不论丰歉之年,利息不敢拖欠;如有拖欠利息,愿将此田听银主起耕掌管,铁等不敢异言出首阻挡。其历年应完租粟,铁等自当照旧完纳,将租单交付银主收存,不得异言生端。不拘年月,听借主备银,原契赎回,不得刁难。保此田系是铁等承祖父明买应得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租项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铁等自当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有借有还,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胎借字一纸,并上下手契七纸,共八纸,丈单、租单各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胎借六八银一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一、批明:双冬定纳利粟一十八石,大冬纳利粟六石,合共二十四石,不能减少。二比两愿,批明,再照。

光绪二十一年二月日。

知见人张梁氏

为中人洪天赐嫂

代书人吴永安

立胎借字人三房张添

长房张铁

二房张■〈口留〉

第五八过耕当田契字

同立过耕当田契字人,双溪口庄下祠堂派八世祖敬字公裔孙功运、意兰、帝宗、世权,暨众房等,有承祖上遗下尝业数处,因先前叔侄互较,和科派公项帮贴,以致尝业典出三段。其一段坐落土名在头份仔大坽田二分五厘正,年纳本境福德爷租银一元正。其田东至溪,西至圳沟,南至本家田,北至本家坽仔田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本年十月间,叔侄争较,经请本家琼选先生、友樵师爷二位到祠婉劝和睦,以存烟祀,议将此田赎归,再行出典与观音娘会首事越幼、风瑞出首将香祀承典,三面议定时值契价银一百大元正。其银即日交收足讫,付众以赎庄尾园并潭墘仔田共二段,以为祀业;此一段随即踏明界址,付与银主掌管招耕,收税纳租。不拘年限,如众有银取赎,应作祀田,银主不得刁难。此系众房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典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面银一百大元正六八完足,再照。

一、批明:上手大契不知存在何房,一时莫能寻出,日后如有取出,不得滋事,此照。

一、批明:此田若赎契之年,四月荳交接,不得拖延,此照。

一、批明:此田近溪倘若崩陷,必须备足契银取赎,不得因崩不赎,合应此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1073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