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元年九月日。

书字(履和自笔)

为中人张远观、杨神求

同立对换店屋约字人蔡星崖、履和、振坤

肇基

第五四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陈五福,同胞侄锡元、锡良、锡得、锡恭四房,合五大房等,同承父祖遗下山埔田园一所,坐贯雾里薜内湖庄过溪,土名待老坑。前年已垦成田者,经已立约分管明白;续后再垦之田,永远存为公田,不许变卖。约内之人自垦者,永远耕作,言约每年贴纳小租粟一石八斗正;早晚二季对半摊纳,不得增多减少。外人在界内所垦之田,依时约租。约前已经栽植茶树及桂竹者,存为公山。又叔侄念及锡元四体有亏,不能耕作,公抽出蜂巢坑山斜脚垦成及未垦共田一小段,踏明界址,付元永远收租,为日食之资。其余未垦之田及山场,踏明界址,作五份均分,拈阄为定,不得争长竞短,致伤和气。此系叔侄兄弟同族亲姻戚议定,至公无私,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五纸一样,各执一纸存照。

批明;约内之人垦新田租额,锡良、锡盛该小租粟一石正;锡恭兄弟侄该小租粟八斗正,再照。

再批明:崩山桂竹林一所,出贌高培贤,限耕二十年,言约每年贴纳山税银三大元正,再照。

再批明:茶税山立约限年,至限满之日,每年每担新春茶贴山税银二钱五分正,再照。

再批明:锡良、锡盛小租粟一石,良应纳粟四斗,盛应纳粟六斗,再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1070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