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十七年四月日。

代笔人堂侄得禄

公亲人涂薪

立阄书人元通

长房王氏

次房颜

三房助

四房全

五房三

六房炉

尾房铜

北势尾园五甲一分,坎仔顶园四分五厘,松仔脚厝后园一甲六分,计共三宗,以为养赡开费。

长房应份三阄长北畔园九分,又一阄田三分。

二房应份三阄北畔园一甲。

三房应份一阄田七分五厘,又三阄长园二分。

四房应份一阄田七分五厘,又三阄长园一分。

五房应份三阄中田八分,又二阄田四分五厘。

六房应份二阄中田一甲,又二阄尾甫墘田二分。

尾房应份三阄南畔一甲。

抽出二阄长园五分五厘,炉娶妻,与别房无干,批明。

抽出一阄长园六分五厘,铜娶妻,与别房无干,批明。

抽出北势尾园计共大小八坵,受种四分,以为长孙份额,永为己业,批明。

第三八谕示

余先人自龙蟠渡台,卜居嘉邑安溪藔庄,喜其山川秀媚,风俗淳厚,住于斯经营之,俭积创置厝宅田业,俾世世安居萃处食德服畴,为后世虑至深远也。余不能克迪光垂裕后世,但知和忍俭勤,建置一座房屋厝宅,结婚萧氏,幸生汝兄弟四人,今皆长成婚娶,传子及孙,不欲同居共处,效张公之遗风。然木有分枝,水有衍派,故于生齿之繁,欲为分派之计。爰请房亲集众诸子,同堂共谕,务宜永念同气连枝,毋缘细故,致失和气。今虽分居各爨,各宜经营克振家声。其厝宅、房屋、家器、杂物当作四份均分,但园一段二坵,现为养赡,后为祭祀之资,汝兄弟各宜遵谕均分掌管,不得混争。自后倘能各自勤俭经营,俾仓箱可庆,永垂燕翼,是则余之所望也。今欲有凭,合立谕字一样四纸,各房各执一纸存照。

谨将各房均分应份房屋间地份界,逐一列明于左,存照。

一、长房应得南畔大房间,带伸手及拖坪,共四间。其间地至前面伸手壁齐,至陈家宅为界。

一、次房应得北畔大房间,带伸手及拖坪,共四间。其间地至前面伸手壁齐,至陈家宅为界。

一、三房应得南畔第五间,带伸手后拖坪,共二间。其间地与房长为界,至陈家为界。

一、四房应得北畔第五间,带茅厝三间,共四间。其间地与二房为界;其茅草厝三间,现二亲居住,后付与房掌管。

一、约:四面篱笆,各房公围坚固,不得推诿,批明,再照。

一、约竹:欉前以阄分各人照额掌管,不得混争,批明,再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1056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