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十三年闰四月初一日。

中人林旺

代书郑祥

立大卖无赎店契字人李■〈口英〉

第二五合约管业契字

同立合约管业契字人李火德、李金兴、李炳生、廖廷稳、吕蕃调、林本源、简亨政、江排呈、李邱赵、邱乃辛、李金兴、简长源、陈漳合、吕衍治、廖士要、李火德等,同因众等共同出银六十一元,承买廖稳埔地一所。又众等共同出银七元,承买游富等埔地园屋一所。共二所,坐落土名海山保大嵙八张犁店仔街伯公庙背,东至车路对竹围外透东直至坑仔沟为界,西至大河底为界,南至邹旺园为界,北至锺宅竹围外崁眉为界。兹因众等共同出银承买埔业,起盖行店,当日断根契券公同一纸,难以分执管业,爰是邀集公同面议,将承公契归存一人收贮外,同立合约管业契券一样共十七纸,各执一纸,永执为业。并议规款一一开列于左:

一、议:众等共同出银,承买廖稳埔契一纸,并上契一纸。又承买游富等埔契一纸,并上契一纸。共四纸,是日当众阄拈,在亨政收贮,日后出银共契承买人要公契照用,凭所取出,存契之人不得霸执异言,公议,照。

一、议:界内店地基或屋地各处埔唇,是十七人出银共买公契,日后有人要买地基起盖行店房屋,公举李炳生、李火德、简亨政、江排呈、陈漳合、廖士要等六人出名立契出卖,日后共契之人不得阻执。其价亦是生等六人收入公存登簿;若银出入,亦宜登簿注明,亦可会算,不得胡涂。公议已定,日后共契之人不得异言,批照。

一、议:公置埔业,各人各出工本起盖行店屋宇,或瓦或茅;倘异日要移别处,创大基业,要将店屋退卖他人,须要漳人承顶,不得另卖别州别府等人。此系公议定规,不得移易,批照。

一、众等公议:抽出店地基二间与林伯元先生。又公议:抽出店地基一间与陈三台官。又公议:抽出店基一间与维吉先生。又公议:抽出店地基一间与江兴在。计共五间。此众等公踏付送,各自起盖行店,水远为业,立照。

一、公议:置一所公埔,原带屯租银一元零毫零正,递年共纳,照依店额均摊,不得推托,批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1009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