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给。

第九典字人

立典字人业户施泰昌,即施至坦,有承父遗下水租,在大武郡等庄。今因乏银应用,托中陈清泉将水租谷四十四石向文开书院典出契面银二百四十四大元,言约八年为限,听坦赎回。保此租系坦自己物业,与旁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及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坦自应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其租额即日付与银主掌管;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有旧欠租谷依半节相坐,赎回之日,亦当如数清还。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异言,今欲有凭,合立典契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二百四十四大元完足,再照,行。

再批明:银主先须出中礼礼八元;赎时,典主自应坐还,再照。

佃名录后:

一、佃赖委田四甲三分七厘七毛五丝。

一、佃朱福印顶观生田五分五厘。

一、佃卢章田一甲八分,门前田二分。

一、佃卢允田五分五厘,又田二分六厘七毛三丝。

一、佃卢东田九分。

一、佃朱良代观生田五分五厘。

一、佃胡定田六分。

共田九.七九四八甲,四五的租四四.○七六六石。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975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