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十五年二月十二日给发贴晓谕。

第三节学事

第一 谕示

第二 谕示

第三 碑文

第四 碑文

第五 碑文

第六 碑文

第七 执照

第八 执照

第九 典字人

第一○ 谕示(谕董事金兴文)

第一一 执照

第一二 恳批字

第一三 垦批字

第一四 执照

第一五 执照

第一六 执照

第一七 执照

第一八 退耕杜卖尽根田园契字

第一九 杜卖尽根田契字

第二○ 谕示

第二一 呈及批

第二二 谕示

第二三 嘉助文祠业信字

第二四 章程

第二五 碑记

第二六 佃批字

第一谕示

钦加光禄寺署正衔、调补新竹县儒学正堂加五级刘,谕佃户张阿添知悉。该佃户今向本学承耕桃涧堡八张犁庄学田一段,每年应纳大小租谷二十四石,限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立即晒干过车,完纳清款,不得湿冇短少;如有短欠升合等弊,本学立即将田起耕调佃别贌;其租谷若年清年款,并无拖欠,其田准该佃户久远耕种,不必调佃别贌,致滋事端。现本学验明该佃户上年贌耕字内,有备出过佃佛银六元,付旧佃收去;日后新旧佃交接之日,亦应备出佛银六元,交旧佃收回,相应批照,以昭平允,两不得刁难。合给谕单,付执为照,各宜凛遵,毋违,此谕。

右谕佃户张阿添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971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