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学事
第一 谕示
第二 谕示
第三 碑文
第四 碑文
第五 碑文
第六 碑文
第七 执照
第八 执照
第九 典字人
第一○ 谕示(谕董事金兴文)
第一一 执照
第一二 恳批字
第一三 垦批字
第一四 执照
第一五 执照
第一六 执照
第一七 执照
第一八 退耕杜卖尽根田园契字
第一九 杜卖尽根田契字
第二○ 谕示
第二一 呈及批
第二二 谕示
第二三 嘉助文祠业信字
第二四 章程
第二五 碑记
第二六 佃批字
第一谕示
钦加光禄寺署正衔、调补新竹县儒学正堂加五级刘,谕佃户张阿添知悉。该佃户今向本学承耕桃涧堡八张犁庄学田一段,每年应纳大小租谷二十四石,限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立即晒干过车,完纳清款,不得湿冇短少;如有短欠升合等弊,本学立即将田起耕调佃别贌;其租谷若年清年款,并无拖欠,其田准该佃户久远耕种,不必调佃别贌,致滋事端。现本学验明该佃户上年贌耕字内,有备出过佃佛银六元,付旧佃收去;日后新旧佃交接之日,亦应备出佛银六元,交旧佃收回,相应批照,以昭平允,两不得刁难。合给谕单,付执为照,各宜凛遵,毋违,此谕。
右谕佃户张阿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