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十年七月日。

为中人郑番英

知见人妈陈氏

代书人王日辉

立甘愿杜卖埤长字人郑法

第六八之七卖埤长契字

立卖埤长契人郑掌,有承祖父明买埤长份,在知母义埤,三股应得一股,与堂兄避乱对半均分。今因乏银费用,愿将应得半股埤长份变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知母义庄吴套观出头承买,三面言议着时价银五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应得半股埤长份,随即交付银主掌管。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言赎,亦不得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半股埤长份果系掌自己应得之额,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掌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乃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卖埤长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五大元完足,再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901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