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五八杜卖尽断根水圳契字

立杜卖尽断根水圳契字人郑恒记,即郑渭宾、郑冰如,有遗下合伙招佃立约,同公号郑恒记禀官存案。合自备工本作礐开凿水圳一条,灌溉鱼寮、白地粉等处田园。其圳郑渭宾得二股,郑水如得一股,计三股一圳。因乏银别创,股伙相商愿将此南圳变卖与人,先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向彭瑶官出首承买,时三面尽值价银六百大员正足数收讫,随将此陂塘南圳,点踏交付彭瑶官前去添备木料,修筑陂圳,永为己业。保此陂圳系宾与如合伙禀官招佃,自备工本开凿,与房亲人等无涉,又无交加来历不明及重张典挂他人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渭宾与水如等一力抵挡,不干彭瑶之事。此业圳一卖千休,后日子孙不敢言赎,亦不敢言找。此仍仁义交关,二比伙股喜悦甘愿,各无反悔异言,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断根水圳契字一纸,并缴众佃大合约一纸,又杨玉衡、戴水约字二纸,合共四纸,付执永远存照。

批明:即日宾同如同中三面亲收过水圳字内番银六百大员正完足讫,再照。

批明:上年郑恒记等禀官开凿水圳,若有给领示谕,后日查出,一定要交彭瑶官收执,不能隐匿生出枝节;如是隐匿,准作废纸,立批,再照。

批明:宾如上年开凿南北两圳,因北圳开凿不成,日后宾如要再备工本,再筑北圳,瑶官如愿再出工本,前来合伙开凿,肯否,应听其便,立批,再照。内添「子孙」二字。

再批明:连带郑育秀、郑冰如合约字二纸,又批,再照。

光绪已丑十五年二月日。

代笔人郑咏廉

为中人王子墉、戴熊官

知见房亲人郑江泉、郑有辉、郑寄生

在场人郑黄氏

立杜卖尽断根水圳契字人郑恒记即郑渭宾、郑冰如

契尾

计开:业户彭瑶买郑恒记等水圳,坐落鱼寮等庄,用价银四百一十四两正,纳税银一十二两四钱二分正。

布字九百九十号。

右给新竹县业户彭瑶准此。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886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