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五六杜卖圳契字

立杜卖圳契字人吴梓隆,同侄吴旺、吴义成等,缘有承吴占当开兰之初,有自备银数百元,代众佃垫用工本,由四围堡山脚,土名柴城仔坡,开筑水圳,延长千一百五十四丈五尺二寸,宽二丈四尺零,引水至三十九结庄,灌溉官番田业四十三份,并带公埔庄两边埤地,东至吴天喜田并冢埔二十七丈零三尺,西至吴施合田二十一丈零二尺,南至冢埔、吴施合田并路七十一丈零三尺,北至康隆田八十四丈零八尺各为界明白,并带斗门一坐,以备旱潦栏水消泄之用。兹因家穷乏力管理此圳,欲银别创,愿将此圳出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卖与黄缵绪掌管,收租为业。即日同中议定时价银一百四十元正交收足讫;将埤圳随即踏明界址,并佃份水租额约字等件,概交黄缵绪掌管收租,永远为业。一经杜卖,日后虽值千金,不敢言赎言找。保此坡圳系隆等承父物业,与别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契据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情弊;如有此等情弊,卖主自当一肩挑尽,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卖圳契字一纸,并带佃众圳约字二纸,共三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亲收此契内佛银一百四十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吴梓隆自刻一圳戳记,并交过任从下手改换姓名,以照信守,批明,再照。

一、批明:此圳计长一千一百五十四丈五尺二寸,在公埔头庄,原留筑埤地一带计一甲二分六厘零,以便蓄水上圳,灌溉课田,埋枧消泄洪水之用。一埤北畔枧下地三分三厘四毛三丝二忽,东至自圳八戈九尺,西至康隆八戈九尺,南至埤岸二十一戈,北至康隆二十一戈。又在埤畔地五分五厘四毛六丝,东至吴天喜并冢十五戈,西至吴施合十八戈,南至吴施合并冢路二十二戈,北至自埤岸二十二戈。又连埤东北畔地二分四厘七毛五丝一忽,东至自圳四戈,西至自圳五戈一尺,南至自埤岸三十四戈,北至冢三十四戈。又连埤东畔地一分三厘四毛四丝,东至埤岸五戈,西至埤岸四戈,南至埤岸二十二戈,北至冢二十二戈,合批明,再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882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