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五年八月日。

代书人徐文德

公立合约字人中寮庄林克明、陈狮、陈知先

下寮庄刘胜、陈卿、郭草定

埤仔头庄徐知母、毛余、陈典

第五三之四卖杜绝尽根港业契字

同立卖杜绝尽根港业契字人埤仔头庄耆毛余等,中寮庄耆陈戆汉等,苦中营庄耆陈四福、陈典等。缘余等埤仔头庄之额,有承祖父原前与看西中寮庄耆等,暨下寮庄耆等三庄合本开垦埤仔头港、木栅港等处港业一宗二段二条,其坐址东西四至载明契后。议作三股,年纳福安宫油香银一元正,余等应得一股,分作六份,余等应得二份,汉等应得二份,福等应得一份,典等应得一份,卖与颜阔嫂,计共六份。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港业应得一股六份之额出卖,先尽问股伙庄中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曾合信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六八佛银五十四元正。其银即日同中见交收足讫;其港业一宗二段二条,随时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纳租,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赎,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港业果系是余等应得一股之额,与股伙庄中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租项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诸弊,余等应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同中见合立卖杜绝尽根港业契字一纸,缴连合约字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五十四大元完足,再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874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