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二十二年二月日。

为中人陈修五

知见人妻吴黄氏

代书人植竹

立卖杜绝尽根契人吴亨记(即吴禧记)

一、承陈愿记、吴松记、吴心记等湾港业二宗毗连一所,内带沙船港、木栅港二条及一切埔业,址在安定、新化两里交界,港头至松仔岸,港尾至茄苳坪,两边俱至课园,四至明白为界。

一、承吴丰记埤堀一个、荒埔一所,址在新化西保木栅庙后,东至黄家埤堀,西至墓埔,南至木栅港,北至林家园,四至明白为界。

一、承韩佛仲田一宗二段,一段二坵,址在许中营下寮社前,东西俱至徐家田,南至港,北至陈家田。又一段二坵,坐落土名下廍后,东至吴、林二家田,西至车路并李家田,南至林家田,北至李家田,四至明白为界。

一、承陈文诘园一宗二段,一段在许中营下寮竹围角,东至港,西、南俱至吴家园,北至王家园。又一段在许中营东势港墘,东至港,西至墓埔,并王家园,南、北俱至王家园,四至明白为界。

一、承陈仕从田一宗二坵,址在下寮社前,东至吴、陈二家田,西至林家田,南、北俱至李家田,四至明白为界。

一、承陈成记田一宗,大小共五坵,一坵在下寮东势大路边,东至黄家田,西至大路,并竹埒边,南至陈家田,北至大路,四至明白为界。

又一坵在下寮东势,东至郑家田,西至陈家田,南至黄家田,北至郑家田,四至明白为界。

又一坵在大宅西势,东至墓埔,西、南俱至园埒,北至陈家田,四至明白为界。

又一坵在大宅西南势,东、南、北俱至何家田,西至翁家田,四至明白为界。

一、承吴心记、吴干记等田一宗,址在下寮庄前,东至陈家墓埔,西至吴家埔田,南至港,北至韩、陈、徐、吴四家埔田,四至明白为界。

第五一之五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内武定里三坎店庄曾合信,有明买过吴禧记湾港业并埤堀、荒埔、田园计八宗,址在安定、新化安两里交界。经丈甲数俱在丈单内,年完钱粮二户,共四两五钱九分零九毫;又完许协记大租粟二户,共三石八斗八升六合;又完许协记大租银一户四钱。其坐址段数四至,各载在契后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是以各房相议,愿将此业出卖,除问各房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与菅寮庄吴合成出头承买,三面议定契价银一千五百大元。银、契即日同中两交足讫;其湾港并埤堀、荒埔、田园共八宗,随即踏明四至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纳租,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各房子孙不敢言找赎,亦不得异言生端滋事。保此湾港业并埤堀、荒埔、田园计八宗果系信承买吴家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以及交加租项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信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并丈器十一纸,缴连上手印白契十九纸,合约字三纸,告示二纸,合共三十六纸,付执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一千五百大元足,再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861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