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十六年四月日。

代笔人陈大有

十四份公号新茂成

圳户万长春

旧佃下四结方贺、黄栋

同立合约字人新佃顶五结份尾陈根本、板湖等、陈文机

公见人黄永在

蔡荣修、许福星、陈泰兴

第四八合约埤水灌荫字

同立合约埤水灌荫字八宝庄魏盛来、太和庄李华汉等,今因太和庄埔地始无水源,不能成田,兹来等会众议,向公宝庄汉等埤水圳路通流灌荫,所有太和庄属埔地,议定官戈每年每甲认出水租谷二石六斗,系归八宝庄汉等神祀公收。太和界圳路,系太和庄众佃之事;八宝庄界内之埤头圳路及埤长辛劳,系八宝庄汉等众人之事。二比甘愿,不得反悔,今欲有凭,同立合约两纸,各执一纸为照。

即日批明:初次两年,每份成熟之田,割谷八十石之内,系每十石抽收水租一石五斗;若八十石之外,悉照各份甲声抽收足讫;如全份开透,再照官戈伸纳水租,立批,再照。

再批明:八宝庄界内之埤头,不干太和庄众佃之事;至太和庄界内之圳路,不干八宝庄众人之事,立批,再照。

再批明:倘日后埤水不足灌荫,任从太和庄另处裁酌,八宝庄众人不得异言,再批。

再批明:其水本年十二月半前后,要到田灌荫,不得延误,再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853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