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笔人王子墉
同立股伙合约字人郑育秀、郑冰如(恒记印)
第三四请约定
立请约字人东势庄一、二、三、四、五等结众佃户林华、魏建安、简桃、林青、林仪,同五结内人等。窃思开田必先开水,田需水灌,水足苗兴,故古帝夏禹尽力乎沟洫,子产听政,润泽乎田畴,无非所以备旱潦而资稼穑者也。兹我东势庄溪头圳路绵长,况又大溪水深,下流砌筑石玛石笋,并作枧枋料,费用工本浩大,计以动用数千银元。前我众佃华等,于本年三月间,自行开筑,不能成圳出水。续众户众人力不齐,财本不敷,将来地段无水灌荫,不能成田,抛荒误课。是以众佃等会同酌议,爰请长庆源号出首合伙前来充当,作为东势埤圳主,永为掌管,埤头开筑圳道,以便通流灌溉。东势一带地亩,每甲田按照民间丈尺,逐年甘愿完纳工本水粟三石,异日不敢违约侥心反悔,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今欲有凭,同立请约字一纸,付执为照。
一、批明:开筑水圳,不论何人田亩,任从埤圳主开筑。同众议定:圳道丈尺大小宽狭不同,任从圳主开筑足用,以便通流,异日不敢阻挡,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水圳工本粟须用两平斗完纳,要经风晒净,亦不得湿冇。其水租粟各佃自行挑运,赴各结本围交纳,所批明是实,再照。
一、批明:水圳埤头,农隙之时,或遇洪水冲塌无工可请,逐田相帮三工,不得背约,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逐年作埤头及修理大枧,系圳主之事,与众佃无干,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逐年冬至后修理埤头,清理游泥。圳道自埤头起,至二结围后正,系圳主清理;其二结围下系我众佃自行出工清圳,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逐结要做大小水汴,系我众佃自必买备足用,以便圳主前来定汴分水,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议定嘉庆十七年早季田亩,有开垦成田,或未成田,愿先纳圳主工本粟一石,免致圳主工本受亏。至嘉庆十八年间,逐年每甲田纳工本粟三石正足额。早季收粟二石一斗,晚季收粟九斗完纳,不敢违约小欠升合;如有少欠者呈官究追,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各结内或有公埔界外,任从圳主造盖圳寮,众佃不得刁难阻挡滋事,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前众佃开筑□工,每工议定圳主贴粟二斗,计粟□斗。其粟作三年扣抵明白,扣完之日,照约字内石声纳定,不刁难拖欠升合,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四结水埤圳底,埤圳主雇工开筑至四结份尾。至于逐年修圳至结份头,系埤圳主之事;四结份头以下,系佃人自行修理,不干埤圳主之事,所批是实,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