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五年十月日。

在场知见人张球

为中人黄宗午

代笔人廖传藏

立逊埔园圳路字廖士槛、士脚、砌士兴、就娘居、江正、天主、张新旺、传岁

批明:廖士槛园一份,出银三元。其圳水任从槛灌荫水田充足,不得私情盗卖;他人倘或察出,罚戏一台。其埤圳冲坏水谷,不干槛之事,批明,存照,行。

第一八合同契约书

同建合兴圳,同立合同契约书

台中县南投堡新街维城同庄吴汉槎

同堡番仔蔡庄陈眛同庄吴启明

尝思友有通财之义,古人之格言也。兹因该地番仔蔡洋一处民田,历年水旱不足,无可通流灌溉,年虽播种,及收获之期,十无居半。况地租及大租均难可免,城、汉等目击心伤。旋复本洋旧圳长陈眛,从前向通土给垦管理顶圳,系此洋水源,由番仔藔庄场曾未开通其泉源,以致滥流无归,诚谓工程之未至,抑或缺乏财本。今眛许可,愿将所管顶圳田甲水份租数,配入合兴圳管内,照原分配水租,顶圳际免。而城、汉等思此上为国计,下关民生,实时邀同右记姓名四人,各备私金三十元,计金一百二十元,随即择日破土兴工,开渠圳道。现经竣工之日,理当邀集保正、甲长、田主、佃人等同酌议定,每年水租分作两期,照原买浊水之租额完纳水租。今因城眛,汉明等相商,恐日后有偏私之虞,致伤和气,是以同中保当面立证明约。届期所收水租作四份均得,逐年修理埤圳需费,亦作四份均分,斯系体天行道,仁义交关,俱各喜欢,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合同契约书一样四纸,各执一纸,付执为照,行。

计开圳道经过他田地,应帖姓名租数列左:

一、陈树枝全年应收水谷四斗。

一、陈球毛全年应收水粟八斗。

一、陈池全年应收水谷六石。

一、陈牛港全年应收水谷六斗。

一、陈临全年应收水谷五斗。

一、陈憨全年应收水谷一斗。

一、陈维城全年应收水谷一石。

一、陈阵全年应收水谷四斗。

一、黄干全年应收水谷一斗。

一、吴挠全年应收水谷一斗。

一、陈茶全年应收水谷三斗。

一、陈眛全年应收水谷一斗。

一、黄扁全年应收水谷四斗。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826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