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七年(岁次辛巳)十二月日给。

册产栽植种茶合约字人埔主林柔记

佃人林拔记

第一九栽茶约字

立栽茶约字业主林长茂、佃人杨南盛。兹茂有置埔地一所,址在下大湳庄,四至界址面指分明,付盛栽茶,面约每万欉每年应纳税银六元,限三年后请业主过点欉额,以便按数纳税。每年至十月终纳楚,年款年清,不得少欠。面限三十年为满,如满之日,将茶欉悉付业主掌管;倘有拖欠税银,不论年限,听业主将茶掌管,不得异言。恐口无凭,合立栽茶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存照,行。

批明:年限自己酉年纳税起,至甲寅冬止,合应批明,又照,行。

批明:佃人交过业主收入定银二元正,又照,行。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776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