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十年十二月 日。

代笔人 苏锡兹

同立贌埔种茶认纳银合约字人业主 林本源

佃户 林清泉

第一六 承贌青埔地基永耕字

立承贌青埔地基永耕字人李新良,今因乏埔耕作,自备碛地工本前来,向得黄阿壬手内贌出青埔地基一所,座落土名高山顶二窝沿湖塘尾一带之埔地,东至沿湖塘头横透东片与王家毗连,立土墩直透至南山唇为界;西至分水垦面,立土墩与叶家毗连直透至南山唇为界;南至山唇为界;北至沿湖塘尾至水为界;四至界址场见等同踏明。兹今栽种现地,备出碛地佛银二十大元正,交于埔主收存;其界内埔地,任从佃人架造房屋,栽种风围一切等件。其埔自壬午年冬贌起,至乙酉年冬止,定限三年;三年以后,应纳地租银三十大元正。倘年载多久,未限出息,地租无赖,不得已,将埔地交还埔主,即将碛地佛银交还佃人;倘租银未纳,将此碛地银任从埔主扣抵清白,将埔另别收租抵利,不得异言。此系二比甘愿,两无迫勒反悔,口恐无凭,立承贌青埔地基永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良备出碛地银二十大元,交埔主壬亲收足讫,批照。

又批明:每年面议租银,言定三月尾先付去银十八元,其余至冬节前付齐足数,批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774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