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十四年八月十一日给。

贴晓谕

第二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北门外街总董王国泰、许朝选、陈光■〈火艮〉、杨光侯、李寅世等,奉前县主吴、钱严谕,并奉县主杜出示严禁:彰山来龙原本秀茂,因被奸民挖石掘涂,以致山坑崩坏,煞气伤害县龙,是以地方不安,人民遭难。谕令该总董等自备工本栽种树木,遮掩坑煞,将来树木茂盛,县龙自能坚固合邑,不特文武高升,则地方安宁,人民必然兴旺矣!倘有不法奸民仍然挖取涂石及盗砍树木,许该总董指名禀究。兹泰等奉县主严谕,爰是公议各备工本,合伙在于大坑内等处栽种树木,遮掩山坑,则县龙自然秀茂。此系各出工本栽种,以顾山龙无致崩坏,如日后树木高大,务宜公议砍伐,照份均分,不得私自取用,亦不得私卖及私送亲朋;倘有歹人盗砍树木,须公同禀究,违者公罚。此乃公议甘愿,均出工本合伙栽种,苦乐均分,各无反悔,异言生端。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一样二十三纸,各批一纸存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713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