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五年(岁次己卯)年月日立碑。

第三章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一节 海埔、溪埔

第二节 鱼塭

第三节 盐埕

第四节 山林

第五节 茶园、菜园、槟榔、番檨

第六节 坟墓

第七节 埤圳

第八节 石沪

第九节 厝屋

第一节海埔、溪埔

第一 定例

第二 规定

第三 执照

第四 垦照

第五 执照

第六 执照

第七 照票

第八 执照

第九 执照

第一○ 碑记

第一一 谕示

第一二 谕示

第一三 谕示

第一四 谕示

第一五之一 书简

第一五之二 札饬

第一六 开垦字

第一七 垦照

第一八 垦批开辟山林海埔字

第一九 开垦尽绝根海埔旷地契字

第二○ 执照

第二一 卖蚝埕契字

第二二 杜卖尽断根洗契字

第二三 典契字

第二四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二五之一 杜卖尽根海塭埔地业契字

第二五之二 杜卖断尽根田厝园埔契字

第二五之三 合约认纳地税银字

第二五之四 贌旷地字

第二六 杜卖海地字

第二七 垦照

第二八 谕示

第二九 谕示

第一定例

二十年定芦洲地亩,坍户以次拨补之例。江西巡抚胡宝泉奏言:「芦洲地亩,坍涨靡常,旧制五年丈量一次,涨升坍除」。嗣于乾隆十三年,经部定议:「凡有坍塌洲地,即令业户报官勘明,注册定案。遇有淤涨,按照报坍先后,以次拨补;倘有余剩新淤官地,召民认垦,按则升科,通行遵照」。于是,芦洲有有课、无课之分:凡滨江洲地,先由水影,次变沙滩,又次为泥滩、为草塌。至于渐积成洲,然后纳课。计自水影以至成洲,必经数十年,或十余年之久。其成洲颇费工本,及遇塌卸,必届大丈之年,始行除课。若有淤涨之地,自应按照报坍先后,俾复其业,以完课额。至于水影、沙滩之地,原无工本可费,是以例不升课,即有坍卸,自不在拨补之列。乃有奸猾之徒,因定例未经分晰指明,往往以无课之沙滩等项混争拨补。请嗣后将有课之洲报坍者,挨顺序先后,汇为一册,按次拨补,庶课额定,讼端可弭。经部议覆,应如所请。凡滨江新涨之地,查原旧有课之洲,报坍者次第拨补。至于水影、沙滩等项,虽既称未经升课,但小民承认多年,希图成业,一遇坍塌,既不得与有课坍户一例拨补;至拨补余剩之地,若不量为准拨,恐失业之户未肯甘心,彼此复启争端,情理殊未平允。应令嗣后新涨地亩,除尽有课坍户补足之外,尚有余地,即将无课坍户按照报坍先后,酌量拨补;再有余剩,始行召垦。仍严行各洲户安分息争,一听官拨分别办理。疏上,得旨:「如议,行」。

第二规定

一、沿河沙洲地亩坍涨,报官勘验。如属淤涨之地,实系彼处坍塌之数,上下对岸,显有形迹可据者,即遴委干员,会同两邑地方官勘验,秉公拨补。

一、凡沿河沙洲地亩被冲坍塌,即令业户报官勘明注册。遇有淤涨,亦即报官查丈,照原报之数拨补。司户至认垦,官给印照,仍令各属按数造报,统候五年大丈再行履勘,造册送部,以定升降。

一、部咨:各属一切额征沙洲滩地,造具鱼鳞图册,先行送部,以备稽考。

第三执照

台字第一十三号,埔地八十甲。

兵备道执照

钦命按察使司衔、福建分巡台澎等处地方兵备道、兼提督学政姚,为详明给照、试垦召租事。照得军功船厂一带海坪,沙泥壅积,涨成浮埔;但未经开垦,尚难报升。详奉总督部堂赵、巡抚部院孙批司议详,准予招佃开垦田园耕作,以及筑塭蓄养鱼虾,试垦成熟,征完租息,以为岁修军功船厂港道之费等因,行知出示晓谕在案。兹据台属武定里垦户林洪氏开出四至,呈请给照前来,合给执照。为此,照给垦户林洪氏即便收执,将所请武定里埔地一段,东自公馆前王守园头至萧排园北溪墘,西自黄学源园头石界至洲仔尾车路沟墘南自洲仔尾车路沟墘至公馆前王守园头,北自萧排园北溪墘至黄学源园头石界为界,丈明甲数,准其自备工本开垦试种,每年于夏、冬两季,交经管业户赴辕按甲完缴租银,以为修港之需。俟该处园地成实,不致水冲沙压,再行照例定则升科;敢有欠租、隐匿、私垦等弊,一经察出,定拏该户,照例重究,并将私垦之业充公,毋违,须照。

计开:

垦户林氏给现耕地四十甲,限本年起完租;青埔地四十甲,限二十三年起完租。

右照给垦户林洪氏收执。

台字第一十三号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638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