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中人白光星
知见人母亲丁氏
立典契字人陈戆
代书人金永昌
再批明:陈戆官胞弟西昆,托出原中添典去六八佛银四元,日后取赎之日,依契备银,不得异言,理合批明,再照。
即日同原中收过佛银四元。
咸丰十一年十二月。
原中人白光星
立再贴契面字人陈西昆
代书人白灼龙
第一○之一典店地基契字
合立典店地基契人郑宏三、郑子云,同侄海老、坚生,有承父明买过尹和生店一座三进。因遭乱,店屋门窗、户扇尽被焚毁,仅存地基砖石而已,东西四至俱载上手契内明白为界。今因三等有挂欠本家妈受等银二百大元,愿将此店一座三进遗存地基、砖石、土角、井砖等物,托中相议,付与妈受掌管,或自己建造,或别税他人。受约至五年丰满,听三等备银取赎,受不得刁难。至受起盖杉料、砖瓦计算若干?三取赎之时,应备足还受收取,三不得恃强滋事。保此店的系三等承父遗下物业,并无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三等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今欲有凭,同中立典字一纸,连上手司单印契七纸,共八纸,送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典契银二百大元完足,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