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四年十一月日。

代书人林鸣宾

公亲人林福寿

立凭准字人林再明

第二五出贌字

立出贌字人林建春,情因承祖父遗下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吊成牌庄,东至河崁为界,西至黄家埔毗连为界,南至阿帝埔毗连为界,北至河崁为界,四至界址契内载明。今因乏力耕作,前来招得本家旺兴兄出首承贌,即日言定兴备出无利碛地银四大元正,交于春亲收足讫,愿将此埔地概行交于兴前去栽种树木。其年限系丁酉年冬起,至丙辰年冬止,二十年为限。限满之日,银还埔还,两不得刁难。口恐无凭,即立出贌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春实收入无利碛地银四大元正亲收足讫,立批。

又批明:其田界内原有香熏,不计欉数,概行照交于兴掌管砍伐,春不敢异言,立批。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513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