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二十五年月日庚子腊月日。

黄其清记

第一九给出地基字

立给出地基字人刘丁郎,缘承父遗下有地基埔园一所,坐落土名横坑仔口,当有陈奎喜托场见人前来承贌,去筑屋居住以及菜围、禾埕、风围、竹木等项亦系归奎喜掌管耕作。当日言定奎喜备出碛地银七元正,交丁郎亲收足讫,递年应纳业主地基银一元五角正,每年务要清款,不得拖欠。日后奎喜倘要移居别创,应将地基等项交还业主,其门窗、户搧及桁桷、瓦料,系奎喜自置之项,任奎喜搬取,丁郎亦不得阻挡生端等情。此系二比允悦,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出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丁郎实收到字内碛地银七元正足讫,批照。

再批明:其禾埕东界,系到水沟为止,二比不得争长竞短,立批,再照。

再批明:屋宇等项永远归于奎喜居住掌管,业主不得加伸地租等情,立批,再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507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