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七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邱惠元

为中人房兄宗永

在场见人房侄长寿

知见人堂婶张门吴氏

立招永耕合约字人张连再、张清泉

同侄如信、金源、士信、士严

第一二合约店地字

立合约店地字人本城内红毛井街高番芝王,有承祖父遗下西门外街店地一所。今因无力起筑,愿将此厝地前进税与本街陈戆九兴工起筑,同堂面议每年纳定税银二十二大元,逐年交清收楚,不得短欠毫厘;如有拖欠毫厘,任王起税他人,九不得异言阻挡,滋事生端。此系二比两愿,各无抑勒反悔。其店后进倘九若有要用起筑一进,议定税银四元。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店地字一纸,付执为照。

一、批明:合立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再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502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