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七年二月十一日给。

第四三谕示

钦加光禄寺署正衔、调补新竹县儒学正堂、加五级刘,为给田承耕,以重学租事。照得本学原有水田一处,坐落土名东势庄,四至界址耕帖载明。每年议定纳大小租谷五十四石正;其租谷定限每年六月收成,过车干净,赴学完纳清款,不论年丰歉,俱不得短欠升合,湿冇等弊。如该佃户杨灶生历年租谷五十四石依期完纳清款,并无拖延短欠,准其永远耕种。该佃户永耕以后,亦宜小心谨慎,勤力耕种,毋稍疏怠,切宜凛遵,无负本学殷懃择佃致意,此谕。

再批明:此田原有房屋三间,其余六间系该佃户自出工本银四十元起盖。如该佃户并无短欠租谷等弊,平空取佃,应令新佃户将工本补还旧佃,批明。

再批明:此田因水不敷用,该佃户自出工本添筑坡一座,以增灌溉。如该佃户并无欠租等弊,平空取佃,应令新佃户酌量补还工本,批照。

右给佃户杨灶生收执,准此。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474 / 1108 年